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依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」第17條規定標準如下: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。
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。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